《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條約之一。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等。
那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是指的什么呢?在一個締約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后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于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于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鉆空子搶先申請注冊。和國內的申請在先原則的意思差不多。
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原則”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優先權的受益人是所有有權享受國民待遇的人。
第二,優先權的規定并不適用于服務商標。但成員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給予服務商標優先權。
第三,優先權只能以在某一成員國就商標注冊提出的第一次申請為基礎。
第四,第一次申請必須是正式提出的,按照規定的形式,符合規定的手續。一般是以是否能夠獲得申請號為標準來判斷的。
第五,第一次申請的撤回、放棄或者駁回都不能消除該申請作為優先權基礎的效力,甚至當產生優先權權利的第一次申請已經不復存在時,優先權仍繼續存在。
第六,申請優先權的聲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方為有效。
第七,優先權證明不需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