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滿足納稅人發票使用需要,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主席令第6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三、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三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一政策規定,后又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五證合一增加了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注意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過渡期將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業務,未換發的營業證照不再有效。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五、《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補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36號):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八、《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以及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小額貸款的范圍做了具體的定義。
九、《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辦法。
十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準。允許繼續抵扣的客觀原因類型及報送資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執行。
十四、《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國稅系統(含稅務干部進修學院,下同)全面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
十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適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十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2號)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網站、辦稅服務廳等渠道主動公開全國通辦的涉稅事項和辦理方式,便于納稅人自主選擇,2017年底基本實現跨省經營企業部分涉稅事項全國通辦。
十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十八、《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7〕28號)和《關于印發〈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7〕29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浙江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